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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5年6月24日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 时间:2025/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标准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是由协会组建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宣传贯彻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团标委设立在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东里陶庄路5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工艺美术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

第五条 提出制定、修订工艺美术行业团体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收集对团体标准的反馈意见,承担有关团体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八条 承担国家相关标准化管理组织委托办理的工艺美术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等事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设置

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将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分成3类:标准化决策机构、管理协调机构和标准编制机构。

第十条 标准化决策机构

团体标准化决策机构设置在理事会,受理事会领导,对其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承担决策功能。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影响整个社会团体的标准化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标准化活动中重要人事的任免等。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理协调机构

团体标准化管理协调机构是团标委下设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处,主要负责对整个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根据团体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等。

第十二条 标准编制机构

标准编制机构是根据团体标准的实际需要,领域不同设立相应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组”),主要负责起草该团体标准技术组织的工作计划,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编制组应服从团标委的管理,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内容和进度负责。编制组负责立项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成

团标委由协会相关部门的领导、专业技术专家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等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协会领导和专业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团标委主要组织形式为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团标委工作条例;

(二)选举产生团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团标委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确定团标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团标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团标委全体会议;

(二)检查团标委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代表团标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形式下列职权:

(一)协助召集和主持团标委全体会议;

(二)协助检查团标委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经主任委员授权代表团标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团标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协会批准;

(三)提交团标委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四)筹备改选换届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团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报协会批准。每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到期应进行换届。

第二十一条 团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协会会员;

(二)拥护本章程;

(三)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并承诺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协会标准化活动;

(四)具有工艺美术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五)具有副高及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六)原则上应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团标委受协会委托并按协会要求发展委员,委员推荐程序如下:

(一)委员单位提交委员推荐表;

(二)团标委审核;

(三)协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团标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协会标准项目拥有表决权,提出协会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团标委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

(四)接受团标委提供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团标委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团标委工作条例;

(二)维护团标委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团标委委托的协会标准相关工作;

(四)及时反馈北京工艺美术领域重大科研成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标委每届委员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委员退出团标委应由委员推荐单位书面通知团标委。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团标委秘书处汇总团体标准提案,提出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人提出标准建议,经团标委秘书处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由标准起草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给秘书处,经团标委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后, 由团标委秘书处面向使用本标准内容的生产、消费、管理、科研等相关领域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征求意见一般为三十天,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者,均按同意征求意见稿处理。

第三十条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反馈给标准起草人,由该起草人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秘书处,再经团标委审阅后,提交团标委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备案上报。

第三十一条 团标委秘书处收到标准送审稿以后,组织相关专家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如涉及研讨会,需附研讨会会议纪要),如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技术,需提供相关中英文对照材料。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进行,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表决表,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及专家意见表决表,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审查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或征集函审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及时将会议纪要下发至编制组负责人,编制组应根据会议纪要对标准文本及标准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再行上报团标委。

第三十五条 团标委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及审核,通过审核的标准进入批准发布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编制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三十七条 团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度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审定有关标准等。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经费包含标准的项目经费和编制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其中,项目经费指向团标项目提出单位收取的用于团标制修订过程等工作的专项费用;工作费用指编制、审查、发布、实施等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技术咨询、技术审查、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团标标准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团标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经费管理规定》和政府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