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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艺美术学会会员管理规定

《北京工艺美术学会章程》第二章对北京工艺美术学会会员入会、退会、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管理等方面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社会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本社会团体章程、有加入本社会团体的意愿、在本社会团体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社会团体。本社会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会团体。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社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社会团体决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会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社会团体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社会团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社会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社会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