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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制度

  • 时间:2025/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协会组织审查批准发布,由会员约定采用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申报、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国家标准的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升级、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市政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四)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所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相关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标准项目提案申报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科研院所或个人均可提案申报标准项目,团标委可根据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标准年度重点研究制定方向。

第七条 协会可承担相关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申报相关团体标准。对于委托申报项目,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委托协议。

第八条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秘书处接受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由提案单位或个人形成团体标准项目申报资料,并上报秘书处。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方,填写《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交由秘书处,秘书处上报团标委。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立项申请工作可不定期进行,依据需要随时申报,秘书处统一收集汇总标准申报项目,并报团标委进行初步审核。秘书处应制定标准申报项目管理台账,记录每个项目的申报时间、申请单位、项目名称、初步审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秘书处对申请立项的项目组织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秘书处上报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一般时限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三条 对于采纳的立项建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立项,由秘书处与标准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立项的标准,由团标委向标准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或退回意见。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标准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召集相关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组建编制组。

第十六条 编制组负责立项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封面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等有关附件。

第五章 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编制组按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由团标委秘书处面向使用本标准内容的生产、消费、管理、科研等相关领域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九条 编制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到秘书处,并上报团标委。

第六章 标准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团标委收到标准送审稿以后,组织相关专家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如涉及研讨会,需附研讨会会议纪要),如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技术,需提供相关中英文对照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进行,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表决表,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及专家意见表决表,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或征集函审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及时将会议纪要下发至编制组负责人,编制组应根据会议纪要对标准文本及标准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再行上报团标委。

第二十四条 团标委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及审核,通过审核的标准进入批准发布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编制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七章 标准批准发布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批。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秘书处报送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团标委将批准结果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公示发布。

第八章 标准编号

第二十九条 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Beijing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的英文名称缩写大写英文字母BACA构成,编号形式为:T/BACA XXX-XXXX。如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标准,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联合发布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和发布年号构成,编号形式为:T/BACA XXX-XXXX。

示例 T/BACA 001-2025

 

 

第九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视情况通过会审或者函审的方式进行,一般要求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复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原立项程序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3、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四条 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复审结果应及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上或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如转化为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