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联系邮箱:gongmei2003@sina.com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资讯
  • 资讯
  • 通知
  • 企业
  • 大师
  • 作品

关于印发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 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

  • 时间:2018/06/26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的认定工作,大力促进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订了《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现予以正式印发。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

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

(201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以下简称“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第二条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工美促进中心”)与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办理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大师的申报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类别》范围内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艺美术协会。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评审委员会委员从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学者及工艺大师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工美促进中心、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同意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工艺美术单位。

申请认定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户籍或与本市工艺美术单位已建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五年及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个人应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十五年及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连续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作五年及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连续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作七年及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者”)应在有效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

第八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申请书。

(二)提供已有百年以上历史和采用传统、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所申请品种、技艺的风格、特色及生产工艺流程的说明。

(三)出示作品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级奖项证书并提交复印件,获奖作品的照片。

(四)出示工艺大师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提交复印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五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队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从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大赛中推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大赛申请表》。

(二)申请作品采用特有、天然、环保原材料制作的证明。

(三)申请作品的照片。

(四)提供申报单位及个人作品原创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北京一、二、三级工艺大师认定的,需有两名推荐人,推荐人必须为北京一级以上工艺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工艺大师认定申请表》。

(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出示相关学历证书、已获得工艺大师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所在单位的艺龄证明。

3.出示北京市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或出示申请者与本市工艺美术单位已建立并履行五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提交复印件。

(三)已发表的专业技艺研究成果、著作及专利证书。

(四)反映申请者近三年技艺水平作品的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者及作品进行现场实物考察,并将申请者资质、作品及相关申报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并通知意见人和申请者。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出席的评审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出席评审的委员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百年以上历史,有文字或实物记载,表明世代相传。

(二)突出民族风格和北京地域特色,艺术表现形式鲜明、丰富。

(三)材质独特,源于自然,符合环保要求。

(四)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或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传承、创新并代表北京某一类优秀工艺美术技艺。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世代家传或师承形成,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具备完整的技艺流程。

(二)技艺精湛并能表现独特的风格流派。

(三)能够充分展示题材的文化内涵、技艺的独到之处和材质美。

第十七条 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品采用特有、天然、环保原材料制作。

(二)文化内涵深厚,创意新颖,题材健康,主题鲜明,继承优秀传统并具有时代特征,是不可多得的原创性作品。

(三)作品制作技艺精湛,充分合理利用原料,突出工艺美,展示材质美,风格独特,体现本行业高级技艺水平。

第十八条 北京工艺大师分为特、一、二、三共四个级别,被确定为各级别北京工艺大师的,应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特级工艺大师: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北京工艺大师。

(二)北京一级工艺大师:获得北京二级工艺大师称号三年及以上,对传承、创新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做出突出贡献,能独立主持专业研究和产品设计制作。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上获奖。

(三)北京二级工艺大师:获得北京三级工艺大师称号三年及以上,对传承、创新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做出较大贡献,能指导、从事专业研究和产品设计制作。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展览会上获奖。

(四)北京三级工艺大师:对继承、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做出一定贡献,能从事本专业产品设计制作。其作品多次在展览会上获奖。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新认定的工艺大师名单予以公布。工美促进中心、工艺美术协会定期对已获得北京工艺大师的人员履行大师义务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北京工艺大师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择优推荐申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择优推荐申请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将予以奖励。

(一)被确定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对主持设计制作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20万元,其中:

1. 以燕京八绝宫廷技艺为代表的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

2. 民间工艺及其他类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二)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向主持设计制作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奖励人民币2万元—15万元,其中:

1. 以燕京八绝宫廷技艺为代表的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8万元—15万元;

2. 民间工艺及其他类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2万元—8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鼓励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单位和工艺大师著书立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品种、技艺的挖掘、抢救、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工艺大师承担带徒(2名以上)学艺任务的,由北京工艺大师本人申请,经工美促进中心和工艺美术协会核准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符合带徒补助条件的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北京特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1600元。

(二)北京一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1000元。

(三)北京二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600元。

(四)北京三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300元。

第二十四条 年龄在75周岁(含)以上的北京特级工艺大师且曾经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培养过艺徒,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传艺、指导,并享受大师带徒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