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北京工艺美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激发分支机构活力,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京民社发【2014】256号以及《北京工艺美术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专业特点而设立的工作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为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学会的全称。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五条 设立原则
(一)分支机构要围绕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满足时代需求而确立核心业务;
(二)分支机构可在尚未建立的专业门类中设立;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大促进作用。
第六条 设立程序
分支机构设立时,发起人(自然人或法人)应当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立理由、现有条件、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若没有单位,应有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审核资料,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后报北京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社团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层级设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领导层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一)领导层人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二)领导层组成原则:权威性、专业性、融合性;
(三)领导层年龄:主任和副主任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超过 60 岁;
(四)领导层推荐:委员及以上人员,由主任推荐,人选范围为学会会员(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代表);
(五)公务员等在职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须填写由学会统一制定的登记表。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需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受学会委托依照学会章程,可推荐并协助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发展的会员均为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由学会秘书处将终止意见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其终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发布文件和对外签约时,统一使用学会公章。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刻制并保管,使用印章时须将主任签字的书面报告交学会秘书处,按照学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印制文件等,要统一印制学会的名称和会徽。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网站,须与学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号、APP 等新媒体,一律使用学会全称“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分支机构名称)”、英文简称“BACS-××”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含涉外工作)实行报告制, 即在开展活动时(包括但不限于评审、大赛、展览、论坛、会议、培训、国际交流、出国考察),须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 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在活动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报送学会秘书处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五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学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加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本分支机构名义再行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注册制管理。分支机构每年应当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31 日前向学会总部书面汇报年度工作情况,由学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是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活动水平与质量、社会影响、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从而引导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促进学会工作全面提升。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机构健全情况,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会员发展情况,会费收取情况等;
(二)学会活动情况,包括学术交流的水平、质量、规模、影响力情况,学术会议的论文集的质量、影响力情况,展示活动规范性情况,协同创新合作情况,国际交流情况;
(三)其他活动情况,包括科普、培训、咨询、扶贫、公益活动的情况,承担有关部门社会职能的情况等;
(四)会员服务情况,包括与会员联系的广泛性情况,对会员的服务情况,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要求情况等;
(五)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学会工作任务情况,完成向学会投稿情况,完成学术课题情况,完成举荐人才情况,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任务等;
(六)经济状况,包括募捐情况、经营情况、办公条件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分支机构方可完成注册,并继续开展下一年度工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由学会拟定整改方案(包括领导层调整),提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账号,由学会统一管理,在学会设立财务户头。
第二十四条 发展会员收取的会费,均须上交学会财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单独开展活动,所收经费一律汇入学会统一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与其它单位联合开展活动,须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并签订相关合同,所收费用应及时转入学会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会费收入的 60%,按照学会财务管理规定由分支机构自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其他收入和经费使用说明:
(一)各业务办事机构,根据学会下达的经济指标,所完成经济收入的 50%,原则上用于学会的基础建设、学术研究、智库活动。
(二)各分支机构,募集捐助所得的 70%,原则上用于学会的公益项目、学术项目、基地项目。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酌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直接责任人除名、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直接撤销分支机构等处分,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仿造学会和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未履行上报义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擅自下设分支机构的;
(四)乱收费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学会监督管理的;
(六)未完成学会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分支机构设置
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分支机构设置
北京工艺美术学会分支机构设置如下:
(一)青年工作委员会
主任:邹锋
副主任:岳嵩、王丹谊
秘书长:刘金芳
副秘书长:陈晓华、李俊成、宋玉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宁、王丹谊、王家飞、申文广、付智华、冯延明、毕红、朱利峰、朱景优、刘金芳、刘洋、刘博闻、刘意、刘磊、李俊成、李根、邹锋、宋玉、张旭、陈晓华、岳嵩、侯湛莹、秦思、徐加翠、翁翔、高云、席闻、崔楠、谢奕、霍凯杰
秘书处:北京市工艺美术技师学院
(二)青少年艺术与设计专业委员会
主任:白建立
副主任:冯梅、曹京
秘书长:俞东
副秘书长:杨耀辉、马涛、王江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涛、王江、王雷、王磊、田伦、白建立、冯梅、许静、孙滨、李瑞霞、杨耀辉、吴琪、张舒、侯志刚、俞东、姜啸、高艳、曹京
秘书处: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三)科普工作委员会
主任:刘岩松
副主任:白丽君、蔡志伟
秘书长:崔向前
副秘书长:周巧仪、胡鹏飞、高丽丽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建、王晶、王文科、王磊、白丽君、付秀清、师亮、刘宇、刘星、刘岩松、刘新丽、汤岭、孙颖、孙二林、孙春播、李志刚、李佩卿、杨钺、杨玉栋、杨东海、杨利平、杨鸿、肖静、沈云兰、张立群、张丽美、张帮寿、陈烈汉、金耀华、周巧仪、周晓明、胡鹏飞、钮冬蕊、姚金龙、姚晓静、徐阳、徐汶静、高东升、高丽丽、唐燕、黄小群、崔向前、鲁智伟、滑树林、蔡志伟、翟玉良、冀豫
秘书处:北京工艺美术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