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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艺美术学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根据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及北京工艺美术学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会会员按年度向学会缴纳会费。学会财务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学会监事会负责监督使用。学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收缴、使用及结存情况。

二、会费用途:用于学会机构办公费、会议费、学员培训费、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经费、出版邮寄报刊杂志费以及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劳务补贴等开支。

三、会员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学会财务将发函通知限时补缴。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也没说明原因,按学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交回会员证书。

四、会费缴纳期限为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末。

五、会费的缴纳标准:

1、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人,连续缴纳五年或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五年,可为终身会员;

2、单位会员:1000元/年,每年均须缴纳;

3、如遇特殊情况,会员缴纳会费确实存在困难或不能如期缴费的,须书面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不能缴费或延期缴费原因,个人会员须手写签名,单位会员须加盖公章,经理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可视同缴费或延期缴费。免缴或延缴的会员名单须定期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六、缴纳会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将现金或支票交至学会秘书处财务部,学会开具缴费发票或收据。

2、银行汇款或网银支付至北京工艺美术学会。

开户行:北京华夏银行安定门支行

账 号:4034200001819400022634

七、本办法自北京工艺美术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