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艺美术学会会员管理规定
《北京工艺美术学会章程》第三章对北京工艺美术学会会员入会、退会、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管理等方面做如下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居住在北京地区,具有北京市户口,或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设立工作室满3年,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1、工艺美术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相当于以上职称的工艺美术技艺、研究、教育和相关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工艺美术专业和有关科技人员;
3、高等高校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专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无以上学历,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4、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工艺美术技艺人员;
5、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参加或协助我会开展学术交流和建设发展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6、其他有助于行业发展的相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业务,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有意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单位会员。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个人须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相关专业技术成果等;单位须提交年检合格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相关业务范围说明等;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者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