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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规定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对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会员入会、退会、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管理等方面做如下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工艺美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