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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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向协会交纳会费。协会财务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协会监事会负责监督使用。

第五条 会费用于办公费、会议费、开展各项展赛交流及人才培养等活动经费、其他合法支出等。

第六条 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为会员单位搭建协同发展、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专业展赛交流;实施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培训;收集整理技艺资料,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与发展。

第七条 按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协会秘书处将发函通知限时补交。如时限内未交,也没说明原因,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核实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减免当年会费。

第九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新入会会员当年会费应于加入协会后三十天内收缴。

第十条 缴费方式:原则上采取任期内一次性缴纳方式进行收取,并给予适度优惠,即按照应缴会费总额的90%进行缴纳;会员单位按年缴纳会费,不享受优惠。

第十一条 缴费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直接将支票交协会财务;

汇款至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户 名: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账 号:01090353700120105423216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